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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发票缴销业务的通知

发布:广州公司注册 发表时间:2018年06月07日 阅读:
 

  1、2016年7月1日起,营改增纳税人应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及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营改增纳税人已领取未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包括: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及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以下情况除外)不得继续使用,并应于7月31日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

 

  2、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已领取地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可继续使用至8月31日止,未开具的发票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

 

  注:以上内容摘自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要了解更多发票缴销业务政策请关注广州注册公司专业机构立华财务官网!

文章编辑:广州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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