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按期预缴税款是否应加收滞纳金
在我国,企业纳税人未按期预缴税款是否应加收滞纳金?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需要加收滞纳金。下文广州注册公司为大家详细介绍。
实践当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要预缴,如何适用滞纳金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发[1995]593号文)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笔者认为,国税函发[1995]593号文作为规范性文件虽然法律级次较低,但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管理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做出解释性文件,而且有关具体规定与现行税收法规特别是与新《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抵触,其合法性应是不容质疑的。既然企业所得税适用未按期预缴税款须加收滞纳金的规定,那么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各税种应同样适用未按期预缴税款须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知识延伸:
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明确: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因为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款所做的补偿,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则不存在占用的问题,而纳税人在未知的前提下也不应当加收滞纳金。同样,应扣未扣其它税种也同等适用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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