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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查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

发布:广州公司注册 发表时间:2018年06月07日 阅读:
 

  针对公司自查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下文从《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等法规中可以找到答案。下文广州注册公司为大家详细解答。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一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为取得所得的个人,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扣缴义务。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实际负税人不是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而是取得所得的个人。具体到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实际负税人是企业职工,支付工资的企业只是履行扣缴义务。二是如果扣缴义务人对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扣未扣、应收未收,未尽到扣缴义务,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自查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不能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税前扣除。

文章编辑:广州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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