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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代表处适用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吗

发布:广州公司注册 发表时间:2018年06月07日 阅读:
 

  很多人会咨询关于境内代表处适用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问题。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司劳务费、咨询费属于境外公司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纯劳务所得,适用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广州注册公司为大家详细解答。

  问:我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劳务费、咨询费,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有设立代表处,我公司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时,境外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0%还是25%?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0%,同时减按10%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该项所得与境内机构、场所无关,即该项所得为消极所得。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该消极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其他所得。从该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可看出该项所得的扣除项目较小,按照国际惯例,对此类所得一般按照较标准税率为低的税率征收预提税,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外国资本、投资以及专有技术的引进都采取鼓励措施。10%税率作为税收优惠,境外投资者就可以按照20%的法定税率回到其国内进行税收饶让抵免。

  而对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从机构、场所取得的,即积极所得,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贵公司所述:“我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劳务费、咨询费,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有设立代表处”,首先,需判定方该劳务费、咨询费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其次需判定该劳务费、咨询费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否与境内机构、场所相关。通常境外公司在境内的代表处不会影响该项劳务费、咨询费的判定原则。

  如果该劳务费、咨询费属于境外公司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纯劳务所得,其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文章编辑:广州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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