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注销的步骤
发表时间:2018年06月07日
1.成立清算组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委员会清算。
2.债权人的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作出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公告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不通知清算组。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债权的,不在清算范围内。但是,知道不通知公司的债权人并不限于此。非上市债权人只能要求偿还未分配的剩余资产。
3.清算组清理公司资产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并清理债务。
IV。清算结束后,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外国公司应对银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用于清算时,其财产不得用于支付清算费用,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赔偿金,拖欠款,以及该公司的债务将被偿还。将分支机构的资产转移到海外。 否则,有必要调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偿还赔偿,支付所欠税款和偿还公司债务之前,其分支机构的资产不得移出境外。 否则,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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