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营业税以及扣缴义务人的种类
在现实生活中,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很难确定纳税人,因此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营业税扣缴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应当委托贷款承担纳税义务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当金融机构受理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委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时,转入处理机构,经办机构的资金将贷款用于单位或个人使用,贷款期末发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并获得委托业务方委托的贷款机构的利息应为营业税。
(二)纳税人在提供建设和应税服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申请扣缴义务人:
1,建设行业项目实施总承包,分包方式,总承包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提供应税建筑服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项目是否分包,税务机关都可以建立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含省,市,县)建筑行业应税劳务,下同)
(二)纳税人未在劳务发生地注册登记或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应税行为但在境内没有机构的,纳税人应当代理扣缴义务人; 如果没有代理人,受让人或购买人应扣留义务人。
(四)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表演并且其他人出售门票的,纳税人应当作为票务扣缴义务人代理出售门票,并作为个人行事,办理表演业务的纳税人也向纳税义务人支付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
(五)分保业务,纳税人向初始投保人扣缴义务人。
(六)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商誉权利的,纳税人为受让方的扣缴义务人。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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