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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可以是一个组织吗?

发布:广州公司注册 发表时间:2020年02月04日 阅读: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8年4月7日国务院发布)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法人登记(含公司登记,下同)中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批准登记: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刑事强制措施的;

(3) 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 因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五年的;因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五年的执行期三年以下;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五年以下的;

(5) 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6) 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7) 个人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 法律、国务院规定不得指定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 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2) 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

(3) 原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股东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召集的会议上作出决议,原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致使公司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原法定代表人向股东会报告股东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召集。

会议可以由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出资最多、表决权最强的股东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召集和主持,并依法作出决议。

第八条企业法人在法定代表人任期内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应当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取得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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