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的责任以及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总则
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起至法人终止时止。
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成立的;
必要的财产或者资金;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和地点;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法人的住所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四十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第二节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金数额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有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依法工商行政管理。
第四十二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大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登记,并予以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依法被撤销;
解散;
依法宣告破产;
其他原因。
第四十六条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宣告破产的,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法人责任外,可以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超越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抽逃资金或者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解散、撤销或者宣告破产后擅自处分财产的;
变更或者终止时未及时申请登记、公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十条具有独立资金的机关,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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