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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55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贸委2002年10月8日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东亮
2012年7月17日
法律基础编辑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6]3号)
应用条件编辑
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操作、储存场所、设施和建筑物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程》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筑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营业场所应当符合工商部门有关营业场所规定的要求。
(2) 操作条件和储存条件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一般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要求;
(3)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取得岗位资格;
(4)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 本单位有应急救援预案。经营单位出租经营场所或者仓储场所的,应当会同经营场所或者仓储场所的所有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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